固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加强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活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形成干部交流轮岗新常态,为开创新时代固安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障。

二、人员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股级、副股级),含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股级干部及由单位明确的股室负责人。

三、遵循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应坚持统一、规范、严肃、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交流轮岗人员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

四、实施对象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交流轮岗:

1、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

2、在干部人事、财务审计、执法监督、费用收取、项目审批、证照发放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任职满3年的;

3、因亲属关系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的科室(股级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同一单位同时担任股级职务;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干部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实施轮岗的当月。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交流轮岗:

1、距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宜轮岗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经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研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进行交流轮岗。

五、工作流程

(一)部门内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坚持下列程序:

1、集体研究。各单位在听取干部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研究确定交流轮岗事宜。

2、单位呈报。各单位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交流轮岗请示,包括人员调整方案,股级职数核定情况及调整后配备情况等。

3、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呈报的交流轮岗情况进行讨论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向各单位反馈。

4、到岗履职。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等,及时安排交流人员到岗履职。

(二)部门间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坚持下列程序:

1、单位呈报。各单位在听取干部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梳理研究本单位的岗位需求和推荐交流轮岗的人员,经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研究后按照干部任免和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

2、统筹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岗位需求和推荐人员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学习背景、工作经历、能力素质、性格特点、培养潜质等因素,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方案。

3、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主管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讨论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向各单位反馈。

4、任职谈话。单位主要领导与交流轮岗人员进行任前谈话。

5、到岗履职。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等,及时安排交流轮岗人员到岗履职。

六、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工作要有计划的推进落实:

1、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11月中旬前完成。

2、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轮岗规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50%,同一科室的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交流轮岗。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必须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2、必须发挥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交流的人选和职位,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准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不得在轮岗前突击花钱、突击违规违纪办事。

3、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轮岗的,原则上在职数和编制限额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照“出一进一”的原则实施。

4、相关人员要坚决服从交流轮岗决定,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原则上在决定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岗履职,前后任要做好工作交接。

5、相关人员调离时,需进行离岗审计的,应及时进行审计。

(三)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

1、对不按照规定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超职数、超编制配备干部,或者借交流轮岗对干部进行排挤、打击报复和轮岗前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纪律处分。

3、对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在交流轮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固安县委组织部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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